法律分析:
如果結婚證找不到或者已經遺失、或被對方把控著不給,可以去之前登記結婚的民政局復印結婚材料,由該婚姻登記處加蓋公章,可以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 結婚證是雙方婚姻關系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認定婚姻關系的證據,是處理財產分割選擇適用法律的依據,否則有可能會不能適用民法典對財產的保護,而適用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定。 因而在法院立案時,要求必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甚至有的法院還要求看原件。 那么沒有結婚證,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去原登記機關去復印材料,直接辦理協議離婚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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