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效力原則上認定為合同有效,因為這也是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若是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向外發放借款,則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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