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北京地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為5%—12%,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具體繳存比例。其他單位繳存比例為12%。
二、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待企業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并補交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通知發布后新建住房公積金單位在開戶時確定繳存比例。已建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在2022住房公積金年度跨年清冊核定時調整。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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