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要按照勞動者的工資來確定社會保險繳納的基數的,也就是說根據相關法規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所以和個人應該繳納是有關的。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許員工個人用于核算交納社會財保費的薪酬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則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許個人應該交納的社會財保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當地的普通薪酬數據相掛鉤。它是依照員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一切薪酬性收入所得的月普通額來斷定的。每年斷定一次,且斷定今后,一年內不再改動,社會保險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刻,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員工的薪酬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員工個人一半則以自己上一年度的月普通薪酬為個人交納社會財保費的薪酬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財保經辦組織依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份額。繳費份額,即社會財保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財保法》對社會財保的征繳費率并未作出詳細清晰的規則。依照我國現行的社會財保相關方針的規則,對不同的社會財保險種,我們施行不同的征繳份額。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員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員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員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員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員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員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員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員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員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員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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