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著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行為人所挪用的必須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國庫券,以及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挪用公款罪,要求挪用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行為,即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實施挪用行為。行為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于挪用。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問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顚S玫呢斀浌芾碇贫群凸藏斘锏氖褂脵?,對象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钗?,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群眾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1、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年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于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2、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3、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卻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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