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了索賠如下:可以先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協商,協商不成,起訴車輛司機、車主和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包括: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賠償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按照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在就醫過程中,受害人應注意妥善保管病例和支付文件。起訴前,受害人可咨詢專業律師,到權威鑒定機構進行殘疾等級鑒定、三期鑒定和后期治療費鑒定,確定賠償金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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