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孕婦離職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孕婦被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孕婦主動離職的沒有賠償。孕婦離職賠償標準。孕婦屬于特別保護對象。1、孕婦屬于主動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孕婦進行賠償或補償;2、孕婦屬于被迫離職的,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孕婦兩倍經濟補償金;3、孕婦因為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補償的事由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孕婦的工作年限、平均工資水平等,對孕婦進行補償。孕婦離職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標準也不一樣。公司并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于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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