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賠償責任。
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農村居民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相關標準賠償。
賠償范圍包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賠償金。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當地居民可支配性年收入X20年X10%=十級賠償標準。每增加一級增加10%。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與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大不一樣,差距非常大。年齡超過60歲每過一年從20年中減一年。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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