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順序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順序為:
1、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造成他人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應該怎么處理?
出現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的,應當由全責方當事人以及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車輛投有保險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負全責的當事人賠償。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權請求哪些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人該向事故責任人以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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