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包括什么損失:
(1)醫療費:根據醫院對當事人交通事故傷害治療所需的費用計算,護理支付。結束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治療所需的費用支付。
(2)錯誤勞動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錯誤勞動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比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高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的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員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錯誤的勞動費規定計算的無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速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在死者生前或殘疾人失去勞動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制,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將未滿16歲的人撫養到16歲。沒有勞動力的人養育了20年,5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少10年以上的70歲以上按5年計算。對其他被撫養人撫養5年。
(10)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需要的費用計算,支付證明書。
(11)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員工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支付證明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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