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出現違法行為,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調查,盡量爭取寬大處理。同時,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改正,避免再次出現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取保候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處以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后又犯罪的情形,都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離開指定地點或者改變居住地;(二)阻礙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追訴前,如實向司法機關說明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罪行所涉及的其他人的罪行,能夠如實供述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損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在刑事判決執行以前,先行賠償或者提供擔保,或者與被害人達成協議,或者由法院決定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