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的條件及流程:條件包括合法權益受損的申請人和侵權的政府機關;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流程包括受理、申請書遞交和審理程序。賠償委員會可組織協商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3、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1、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2、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3、審理程序
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結語
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包括: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義務機關必須是因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政府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刑事國家賠償案件的流程包括受理、申請書和審理程序。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三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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