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判刑。拘留三個月是違法的,并不存在這個期限。刑事拘留一般為三天,必須申請逮捕,可延長1到4天,最長則延長30天。對于行政、司法拘留,法律明確規定,拘留期限不能超過15天,并罰不能超過20天。因此,三個月不可能再處于拘留階段的,已可能轉為逮捕階段,處于偵查羈押的過程中。
一、提請批捕的時間是多久
提請批捕的時間是七天之內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
(二)是認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于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采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處于公安機關刑拘狀態,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
(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