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遷移證一般是在遷入地的派出所,但是有的地方是在區政務大廳或者公安局辦證中心進行辦理。
二、戶口遷移辦理流程: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入。
第六步:派出所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三、戶口遷移需要的材料:
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辦理。具體資料如下: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是工作遷移,需要新公司開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結婚遷移,需要攜帶結婚證以及房產證(房產證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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