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的流程包括:
1、先由該公司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
3、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審核,發給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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