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刑事拘留。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提交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之和。
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間可延長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期限最長為14天。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逃逸作案是指跨市、縣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書面答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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