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認定,具體如下:
1、為實施違法犯罪,向行為人提供條件的,視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金額可以根據在計算機網絡上下注或獲得的點數乘以每個實際代表的金額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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