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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