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后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購房入戶的辦理凡在本市購買房屋者須在所在派出所辦理購房入戶
1、所需證明材料1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2房屋產權證、他項權證或收件收據;3購房人與入戶者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戶口簿、以及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指非農業戶口;4未滿18周歲者不得單獨立戶;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辦理程序購房者申請入戶,持以上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凡被批準購房入戶者,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憑《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夫妻投靠入戶的辦理凡五縣二區以外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凡申請夫妻投靠必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以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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