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于噪音污染。 2、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包括了工業噪聲污染、建設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我們著重介紹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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