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則上不允許您超限(同一客戶借記卡持卡張數上限為3張)辦卡。如超過張數限制,系統將自動進行控制。確有正當理由,需要超出上述開卡數量限制,必須經授權人員再核實并核準后方可辦理。對于已辦理3張以上借記卡的客戶,應主動與開卡客戶進行聯系,開展核查工作,提示、引導您對持有卡片進行清理合并,減少重復辦卡,發現非本人意愿辦理的,應當終止服務。對于有新開卡需求的客戶,也可通過換卡轉產品的方式辦理銀行的其他借記卡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八)經理國庫;(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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