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挪用公款構成什么罪?
情節嚴重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和嫌疑人挪用數額有關。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三、挪用公款罪和活用資金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則僅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部分所有權。
四、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嫌疑人享有哪些義務?
1、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拘傳等強制措施;
2、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3、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
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按時出席并接受法庭審判;
5、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指揮;
6、對于生效的裁定和判決,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挪用公款構成什么罪的這個問題已經在上文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實際上挪用公款的行為即便不構成犯罪,當事人也會被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因為挪用公款被判刑的還會被所在單位開除公職,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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