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一年不給撫養費如何起訴
首先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投遞起訴狀。法院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撫養費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可以做一些訴前準備,例如,委托律師了解案情,收集并固定證據材料,擬定訴訟策略,草擬起訴狀等。
二、民法典撫養費糾紛由什么法院管轄
依據我國民法典,撫養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為贍養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因此在不存在特殊的被告就原告的情況下,撫養費案件一般是原告就被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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