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承擔的賠償有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與員工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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