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的義務有以下幾點:一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二點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第三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定作人的義務有以下幾點:
第一支付報酬。定作人應依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同中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按交易慣例還不能明確,應依同時履行原則給付酬金
第二點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一、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怎么解釋
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價值減少的,承攬人應對此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
1、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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