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注冊用戶、常用聯系人(乘車人)的身份信息未經核驗需持居民身份證原件到車站售票窗口或鐵路代售點辦理核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鐵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遠期擴建、新建鐵路需要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
第四十三條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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