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積極與對方協商賠償調解事宜,交通事故處理有規定的期限,但是這個規定力度不大且有很多處理操作的空間,因此約束力不強。 另外對方如果不能提供詳細的費用證明單據的,你方有權追討所墊付的費用。
2、如果交警已經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雙方簽字,除非對方已經將你方起訴并申請保全財產,否則程序上必須盡快辦理放車手續。此時要求交納押金才放車的不符合事故處理程序相關規定。
3、治療終結仍以醫療診斷為準,如有爭議,建議對方走司法程序,你的保險公司一般會為你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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