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公司注冊資金是可以更改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由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并公告債權人。公司注冊資金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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