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無法起訴離婚,被認為是同居關系。如果同居開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可以直接起訴離婚。同居開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建議先辦理結婚證再起訴離婚。如果不辦理結婚證,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但不能向法院起訴。存在爭議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證通常無法起訴離婚。如果沒有結婚證,雙方則被認為是同居關系。對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同居的情況,雙方被認為是事實婚姻,可以直接起訴離婚。
如果同居關系開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法院會建議先辦理結婚證,然后再起訴離婚。如果不辦理結婚證,則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但也不能因此向法院起訴。
如果同居期間存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該內容由 楊嵐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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