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完善制度。要強調制度。
2、打考勤。3、遲到者奉獻獎勵。
4、每個月底結算工資受影響。
5、拒不執行者。翻倍在工資中扣除。
6、建立開早會制度?,F場交奉獻款。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條 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條 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后,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托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可以采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后,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準后可再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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