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一般情況下,在法院判決前,判刑后的犯罪分子會在看守所關押。法院判刑后,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羈押。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會被交由公安機關拘役所執行。判處有期徒刑的,如果剩余刑期比較短,那會由看守所執行。剩余刑期較長的,就會交由監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一、拘役在哪里執行?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二、法院判實刑以后多久可以放監?
在法院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會給羈押人犯的看守所下達執行通知書。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第十六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