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二、自書遺囑無效的情況以下十種情況的自書遺囑是無效的:1.文盲,不識字2.患有帕金森癥等神經系統疾病3.患有腦中風4.盲人和聾啞人5.反應遲鈍以至于無法正常交流6.不具備書寫能力7.高度近視(白內障嚴重),影響基本書寫能力8.手抖嚴重或者四肢疾病,導致無法簽字9.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精神狀況不正常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性質的人10.無個人合法財產的,包括財產登記、存款在他人名下。
三、自書遺囑書寫要求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地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遺囑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書寫,如紙張、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漢字、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筆、鋼筆、圓珠筆書寫,只要字跡清楚,意思表示準確明了即可。2.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書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偽,且能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3.遺囑人應親筆簽名。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圖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要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如需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之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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