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個人以下財產: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