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生效條件是:
1.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2.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3.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原則上無效。
4.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乎。
5.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年限。
6.競業限制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法律咨詢解答
競業限制的生效條件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實;雙方均具有相應的的行為能力;以及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人員符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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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不給補償金能否生效的
1、競業限制不給補償金沒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規定是什么
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應符合哪些條件
第一,競業限制義務人的范圍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第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長期限2年,即競業限制義務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后的兩年內負有保密義務。如果超出2年,超出部分無效。
第三,用人單位須向競業限制義務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和支付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競業限制的領域是與用人單位營業范圍相同且有競爭關系的營業。如:同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該內容由 嵇小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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