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并于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情況下,認定房產歸屬時的直觀依據就是房產證上所登記的名字。
但這并不是認定房產歸屬的唯一證據。如果未登記方能夠提供如下證據,房產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
2.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
二,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
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并且房屋產權也登記在了雙方名下,這種情況,在離婚時依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訴訟中,根據婚姻存續時間、出資比例、還貸情況大致有如下三種處理方式:
1.若婚姻存續時間以及共同生活時間長,且雙方出資均等,則一般采用均等分割的標準。
2.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相對較長,但購房時一方出資較大。則需先從分割房產時房屋的市值中扣除雙方婚前出資的部分,剩余財產再進行均等分割。
3.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相對較短,則會按照購房時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三,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
因某些原因,導致夫妻雙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至離婚時還未能取得房產證的情況,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離婚時,對于家庭房屋的歸屬,也成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主戰場。就離婚中所涉及到的房產類型,可根據房屋購買時間,分為婚前購房和婚后購房。如根據婚前購房出資來源,又可將婚前購房細分為婚前一人出資購房、婚前雙方出資購房和婚前父母出資購房三類。離婚時,對于婚前所購房屋,夫妻雙方可進行協議處理。如雙方不能就房屋分割協商一致,就需要通過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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