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列舉了收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5個條件: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年滿30周歲;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要求。這樣一來,像有過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便不能收養子女
民法典的收養制度將需要征得被收養人同意的年齡標準由10周歲降低到8周歲的
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了
民法典實施以后,上調了對被收養人年齡上的標準,14周歲到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養:父母已經去世的孤兒;親生父母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親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被收養人年齡標準的上調,使得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回歸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溫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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