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非法拘禁罪被抓,當事人本人有抗辯或者坦白的權利,其次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申請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處理案件,或者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當事人被抓家屬不能探視但是可以聘請律師去會見涉案人。律師可以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查閱證據,爭取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處理結果。
非法拘禁罪犯罪構成如下:
1、侵犯對象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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