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刑事拘留的最低期限。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最少為三天。如果是較為簡單的案件,公安機關在三日之內發現嫌疑人確實沒有構成犯罪的話,就會予以釋放。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事拘留沒有最低期限,但是刑事拘留有法定的最高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等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以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時間的相加。換句話說,刑事拘留的最高期限是二者的總和的最大值。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高不得超過30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時間,最高不得超過七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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