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服〔2015〕203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各市、縣(市、區)物價局、司法局: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浙江省定價目錄》(2015版)規定,現就完善我省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幅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請求給付、、費,請求發給、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案件的代理人。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收費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
二、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律師服務的收費標準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11〕212號)執行。
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法律服務,其收費標準為:
(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8-6.4%,最低收費1500元;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4-4.8%;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3.2-4%;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2.4-3.2%;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1.6-2.4%;1000萬元以上:0.8-1.6%。擔任二審代理、異地辦案差旅費、訴訟費、費費等,依照律師服務收費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執行。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代理刑事案件偵查階段:1500-8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元件一審審判階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1000萬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