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連續盈利不分紅不合法,股東依法享有公司資產收益權,股東分紅權作為股東權益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如果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并且符合章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后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后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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