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其標準如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并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提供了參考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條例》把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利授予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2007年7月31日,衛生部以第32號令的形式公布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把一級醫療事故劃分為兩個等級,即: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標準》把二級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即: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和二級丁級醫療事故。
《標準》把三級醫療事故劃分為五個等級,即:三級甲等醫療事故、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丙等醫療事故、三級丁級醫療事故和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標準》對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再劃分等級,規定的標準是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并列舉了16種情形。
一、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損害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應注意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但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
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各種損失,法院會根據醫療機構和患者在整個醫療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一定的責任,如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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