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兩者不論是做什么,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對社會保險做一些什么,即參保,并且要繳納相關的費用。
2、只要雙方之間有建立了合同的關系,并且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那么兩者間的關系就需要進行繳納保險費用,這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不能找借口推掉。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員工的生活以及醫療費用保障而進行的強制性繳納的保險。即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做出規定,必須進行繳納費用,雙方不能夠進行自由協商解決。
3、有關社會保險是否要繳納或者是繳納的多少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不能夠進行商議私自決定的,都應該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執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不用繳納社會保險,那么這種約定在法律效益下是沒有作用的,即無效的。
一、試用期社保法律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二、試用期社保如何繳納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依法約定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錄用之日起就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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