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當事人支付的鑒定、評估費用屬于為查明事故原因、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范疇。故應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外承擔。
其次,沒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釋明確鑒定、評估費用屬于商業三者險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以此約定抗辯賠償訴求屬于擴大解釋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即使保險人有相關證據證明鑒定、評估費用確實屬于“其他相關費用”范疇,依據《保險法》第19條關于保險合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也因該約定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相抵觸,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