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2、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
3、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
4、膳食費;
5、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除規定的開支范圍以外的費用,由患者自理。舉例如下:
1、各種不屬于公費醫療報銷的自費藥品,異型包裝藥品,未經批準的外購藥品。
2、掛號費、出診費、伙食費、特別營養費、住院陪護費、特護費、嬰兒費、保溫箱費、產婦衛生費、押瓶費、中藥煎藥費(包括藥引子費)、取暖費、空調費、電話費、電爐費;病房內的電視費、電冰箱費等。
3、醫療咨詢費、醫療保險費(指醫療期間加收的保險費)、優質優價(指醫院開設的特診)費、氣功費(不含氣功治療費)。
4、非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體檢、預防服藥、接種,不育癥的檢查、治療費。
5、各種整容、矯形、健美的手術、治療處置、藥品等費用以及使用矯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費用。
6、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及會診交通費。
7、各類會議的醫藥費。
8、各種磁療用品費。
9、未經指定醫療單位介紹或公費醫療機構批準,自找醫療單位或醫師診治的醫藥費。
10、未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同意自去療養、康復、休養的醫藥費用。
11、由于打架、斗毆、酗酒、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2、出國探親、考察、進修、講學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
13、其他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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