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錯鑒定責任大小的劃分標準
1、醫療事故鑒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托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過失行為責任劃分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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