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但是拖延時間不處理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對方全責不配合理賠的怎么處理
對方全責不配合理賠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如何申請交警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3、調解達成的協議易履行。調解賠償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能促進各方當事人間的團結。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賠償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汽車撞了電動車全責怎么賠償
1、當事人自行和解。包括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這種情況往往是損害后果較輕的。
2、書面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書后,可以結合自己的損失情況,10天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以治療結合或者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事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后未作調解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應當在一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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