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原就讀學校對照《學籍管理辦法》具體條件核準并出具“轉學聯系單”后,學生家長到準備轉入學校核準并加蓋教導處章,再交還原就讀學校。
3.等候學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門同意。
4.原就讀學校接到加蓋接收學校教導處章的“轉學聯系單”后出具“轉學證明”。
5.學生及家長持有效的轉學證明、戶口本、學生成長記錄冊、學籍卡(復印件)、健康卡、預防接種記錄卡等到轉入學校報到注冊。
【法律依據】: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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