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超過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不予受理。除此之外,以下情況投訴處理機構也不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已經作出處理,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不屬于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職責范圍或者管轄范圍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旅游投訴條件的;
(五)本辦法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一、旅游合同糾紛應怎么處理
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方法:
1、協商,又稱自我協商解決,是指雙方對旅游合同糾紛的處理。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自行解決糾紛;
2、調解是指旅游合同雙方在主管部門、第三方、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3、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活動。
二、旅游糾紛中的糾紛處理
1、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遇到旅游糾紛注意事項: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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