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給孩子轉學。但最好通知女方,方便女方行使探視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該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因父母離婚孩子轉學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才能申請辦理轉學。小學學生轉學一般在學期結束一周內辦理登記手續,新學期開學前辦理轉學手續。
一、辦事流程是:
1.在學期結束前一周,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戶籍所轄的小學聯系、登記學位;咨詢具體辦理轉學手續的時間;
2.確定轉入學校后,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3.轉出學校憑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函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并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4.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及學籍資料接收學生,并辦理有關手續。
二、家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學生的轉學聯系函;
學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戶籍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居住住房的房產證(購房協議或合法的租賃合同);
其它相關材料,各地有各要求,根據學校的要求提供。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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