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合同生效條件:
行為人具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公共利益等。而建設工程合同還應滿足下列條件:行為人具相應的締約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二)常見無效情形:
(1)合同主體不具建筑活動主體資格;
(2)違反國家規定程序與國家批準計劃;
(3)全部工程予以轉包;
(4)全部工程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總承包人私自將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再分包或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
(三)似乎無效,卻是有效情形:
(1)簽約時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報建手續時,去補辦手續前無效;在審理期間補辦應有效。
(2)簽約時未取得土地證,但已審查被批準用地,為有效。
(3)超過《規劃許可證》范圍的合同是否無效,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超越資質締約,在滿足以下條件為有效:屬于《資質等級標準》規定上浮到建設項目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質量驗收合格;結算價款按原約定等級結算時合同有效。
(5)跨地區承攬,未辦外來企業承包許可證的,手續不全,但不違反建筑法強行規定,仍有效。
(6)應招標未招標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承包人有相應資質,且已履行的,應認定有效。
(四)無效條款
1)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且由國家對工程款依法結算的。若承包人與發包人自行約定結算條款無效。
(2)分包人與總包人約定:“總包人應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發包人支付給總包人后再予以支付?!边@樣的約定勢必增加社會三角債情況。法院一般不認為該條款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而認定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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